近年来,医疗纠纷、事故时有发生,导致医患关系趋于紧张。规范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诊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管理,已成为当前社会和医疗行业的重要课题。近日,博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发布《博罗县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医院对医疗纠纷 “视而不见”将追责
今后,医疗机构及责任人的追责范围将不再局限于医务人员的违规、违法医疗行为。《办法》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投诉、调查处理医疗纠纷,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上岗,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均将受到有关部门追责处理。
追责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吊销医师执业证
现实中,医疗事故的判定及相应处罚往往存在处理不清晰的现象。《办法》对医疗事故处罚措施进一步明晰,规定将按照医疗事故级别,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处理结果将在全县卫生系统通报。
今后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即医务人员由于不当、不规范行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吊销主要责任人的医师执业证书,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负有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也将受到警告或责令暂停3—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发生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即轻度残疾或明显人身损害等,主要责任人将受到警告或责令暂停3—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责任人负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也将受到警告或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同时,对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造成医疗事故后果,仅出现医疗缺陷,引起患者及其家属不满的行为,根据具体后果和影响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将对当事医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处理终结后15日内须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赔偿服务态度差引纠纷责任人高赔偿30%
在医疗纠纷、事故中,发生经济赔偿较为普遍。除了行政追责,《办法》对经济责任追究进行量化,规定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卫生机构,以除去保险公司赔偿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经济责任追究额度。
按照责任程度,由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等客观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人将共同承担5%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于责任心不强和服务态度差等主观因素引发的,相关责任人则共同承担20%—30%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如未取得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学毕业生、实习生)单独上岗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医疗卫生机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外,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以往面对患者投诉,院方“避而不理”的现象将得到规范。今后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上访、缠访,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除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后果,给予医疗卫生机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免责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将免责
《办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可免责及从轻追责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办法》规定,经专家评析会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免予追究责任。其中,医院或科室在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时,如果按照新技术准入管理制度经医院批准备案,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或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将免予追究责任。
同时,直接责任人医疗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连续5年未发生医疗纠纷,经专家评析会认定为技术因素,可免予追究责任或减免50%的经济责任。不过,无论是追责还是免责,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均要和考核制度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记入定期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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