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要叫救护车,你是打120还是999?这个问题今后有望得到彻底解决。昨天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其中提出,本市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指挥协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在对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说,目前本市有120和999两个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120隶属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北京急救中心指挥调度,999隶属北京红十字会,由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这种发展模式从实践看并不合理,一方面是重复布局,另一方面是布局不足,无法实现对紧缺的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充分有效利用,也无法大限度地方便社会。
代表审议发言也提到,身边很多人遇到突发疾病时,为了能快得到救护,会同时拨打两个电话,这样实际上反而可能会造成两个系统在沟通中延误派车时间,而且两家急救车的服务标准和价格也不尽统一。刘振刚表示,在条例起草和审查期间,对此曾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维持目前各自分别调度、加强信息技术切换联动的格局,有利于促进竞争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第二种意见认为,统一指挥调度势在必行,只有统一才能大限度充分利用急救资源;第三种意见认为,从长远和大限度方便公众出发,统一指挥确有必要,但考虑到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可以本着尊重现状、逐步推进的方针,加大对现行机构的联动机制融合,终实现统一指挥调度。
条例草案终规定,本市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现行分别设立的指挥调度机构,组织设置统一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运营、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此解释说,统一调度并不意味着120或999谁要吃掉谁,而只是指挥调度层面上的统一。在管理上,两者依然可以是独立的,120的车队还是120的,999的还是999的。
一成多急救呼叫尚未满足
急救医疗服务水平是衡量城市医疗卫生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市人大在调研中发现,2010年以来,全市院前急救呼叫量年均增长6.49%,2014年已达到72.6万人次,按常住人口计算,平均每百人急救呼叫3.4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满足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北京奥运会期间,通过采取多项临时措施,呼叫满足率曾经一度提高到95%,与国际发达国家水平一致,但近年来又有所下降,2014年呼叫满足率降至87.13%。
本次立法将院前医疗急救定位于公益性事业,公共卫生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确定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普遍服务的原则,要求急救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的服务范围、标准、价格提供服务。
急救医疗服务费将可报销
根据对医疗急救服务的上述定位,条例草案提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医院不得拒收急危重患者
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衔接不畅也是本次立法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据此提出,在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指挥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提前沟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治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填写并保存病情交接单。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24小时畅通专线电话,方便沟通医疗急救相关信息;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因特殊情况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转运。
阻碍救护车可能追究刑责
在保障救护车路权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并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其他车辆在行驶中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特别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抢救急、危、重患者的需要,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救护车通行保障措施。
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鼓励专业好心人施救
此前各地频发对突发交通事故或疾病的陌生人施救,后反而被诬陷为肇事者的案例,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急救力量的培育发展。
刘振刚介绍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专家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讨时,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大家在研究好心人施救免责的具体规定时出现了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地方立法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
综合上述考虑,本市条例草案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作出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外,针对恶意诬陷者,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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